公 告 日:
10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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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7號王忠義殺人羈押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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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7號王忠義殺人羈押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王忠義殺人案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該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檢察官不服,抗告於本院,經本院於106年7月20日106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原裁定撤銷。
二、案情摘要:
  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以被告於103年7月5日殺害其母王蔡秀猜,並藉圖詐取保險金未遂等情,論處被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期徒刑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原審法院),於105年7月4日移審,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且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之後於106年4月12日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檢察官抗告於本院,前經本院106年6月1日裁定,撤銷原裁定。原審法院於106年6月5日,更為本件裁定,仍對被告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即應於每週六向管區派出所報到。檢察官再提抗告。
三、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審判中經羈押之被告,法院認無羈押之必要者,固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然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應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及其他相關一切情事,審慎斟酌而為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並須詳為說明其審酌之理由,始為適法。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王忠義於103年7月5日殺害其母王蔡秀猜,並藉圖詐取保險金未遂等情;並認定:保險公司因被告於為其母投保後,短期內即發生保險事故,核保期間屢有申訴,有違正常投保情形,遂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詢王蔡秀猜死因是否可排除他殺。被告於104年3月27、28日,經約談到案,並測謊,竟於測謊返家後第二日,全家離開中興新村住處,下落不明,被告於同年4月5日上午要搭乘飛機前往印尼雅加達,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為航警局留置,經警方持拘票前往逮捕等情。原審法院最初於105年7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情形,予以羈押。之後於105年9月26日、105年11月24日、106年1月19日、106年3月27日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理由均以:「被告先為其母投保意外險,又於103年10月5日帶其母親到山區遊玩,其母親溺水死亡,死後經解剖認為受有頭、背及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被告涉及強壓其母親入水使之溺斃,經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檢察官104年3月27、28日安排測謊之後,竟欲搭飛機離境,幸在機場被警方攔下。再參酌被告被起訴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予停止羈押,再度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已再送鑑定中。故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並以相同的理由,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三)綜上,堪認原審法院係以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
(四)原審法院現認王蔡秀猜傷勢之形成原因尚有爭議,須待再度傳喚潘至信法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鑑定並行交互詰問等,作為停止羈押之理由。然依原裁定所載理由以觀,足見以本件訴訟進行之程度,案情尚未明朗至足以排除被告涉嫌犯罪,並據以推翻第一審判決所認定被告殺害其母之事實之程度;而且第一審判決並非專以死因鑑定報告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雖然臺大醫學院之「鑑定案件回覆書」對於被告有利,但是僅此一點是否就可以認為原審法院之前認為有羈押必要之情事已有變更,而且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非無疑義。至於原裁定所謂:「本案於106年4月12日第一次對被告停止羈押,命限制住居,並每週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法院亦通知管區派出所注意,如果被告有漏未向管區派出所報到,或違反限制住居情事,應向法院報告。然至原裁定時,被告均每週六前往報到,故被告目前尚無檢察官所預期逃亡之情形。」部分,是否能確認被告即已無逃亡之意念?且僅課以每週報到之義務,並無其他防逃作為,是否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而保全審判之進行,甚至有罪判決之執行?都有疑問。
(五)原審法院既認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至目前為止,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對於何以事實仍待調查審酌,即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法院仍未於裁定中詳予說明,其理由尚欠完備,自不足以昭折服。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再為妥適之處理。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滿堂
                        法官 徐昌錦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蔡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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