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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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關被告洪當興涉犯殺人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裁定理由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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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關被告洪當興涉犯殺人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裁定理由要旨如下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18日下午聲請本院裁定對被告洪當興准予羈押案件,經強制處分庭法官訊問後,認為:
一、被告經訊問後雖然否認涉有殺人犯嫌,但是法官當庭勘驗案發經過的錄影監視器光碟畫面內容,顯示被告在開車撞擊被害人之前,車輛都沒有煞車的跡象,也沒有煞車燈亮起的情形。而且,被告當時是猛力直接開車衝撞二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亡,所以被告辯稱他的本意只是要嚇唬被害人,因為一時情急,才沒有煞車,無法將方向盤立刻偏轉的說法,並不可採信,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名,犯罪嫌疑重大。
二、另外,被告在案發後,立即撥打電話報警,聯繫救護車,而且被告當時是留在撞擊現場,沒有離去,所以難以認為被告有逃亡的事實或逃亡之虞。但是,被告自己承認經濟狀況不佳,月入僅2萬餘元,名下雖有資產,可是負債大於資產,負有債務;再則,被告因涉犯殺害律師的嫌疑,將來可能面臨鉅額的民事求償及嚴重的刑事責任,被告又當庭表示無法具保,既然被告無法擔保將來刑責訴訟的偵查審理及執行,法院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如果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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