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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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業96易2431字第106101710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冠濱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元具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冠
     濱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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