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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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訴字第1831號具保人周思嘉刑事保證金貳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訴字第1831號具保人周思嘉刑事保證金貳萬元暨利息。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周思嘉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洪志皇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周思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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