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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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風90易1325字第106008023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紀玲(原名:陳麗雯)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吳孟卿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
     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紀玲(原名:陳麗雯
     )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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