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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7.03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聲字第7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聲字第7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孝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孝97聲734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聲字第7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金成之繼承人李皓雲、李瑞智、李家璇
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 元為被告李金成具保。
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繼承人陳報,應受發還人李皓
雲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或應受發還人李瑞智、李家
璇所在不明,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