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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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關室
標  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號朱家龍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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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號朱家龍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號朱家龍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部分
 合議庭認為本件被告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等3人,都犯了藥事法第83條第2項的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在刑度的部分,合議庭判處被告朱家龍、蔡逸學各有期徒刑10年;洪聖晏的部分,則是有期徒刑10年6月。

貳、事實的部分
  合議庭認定的事實如下:
一、朱家龍在105年12月2日先入住「W HOTEL」2502號房之後,並到「王牌101酒店」跟他的朋友洪聖晏、蔡逸學等人喝酒聚會。之後,由被告朱家龍邀請洪聖晏、蔡逸學一起到「W HOTEL」2502號房舉行毒品派對,並且得到洪聖晏、蔡逸學的同意。所以,朱家龍等3人,就從12月3日凌晨開始,在該房間內舉行毒品派對。
二、這場毒品派對,一開始是在12月3日的時候,由朱家龍、蔡逸學先帶朱家龍的朋友楊昕瑜(綽號娜娜)、王嘉蒂(綽號Rara),以及傳播小姐湯芷羚(綽號Emily)到場,再由朱家龍等人,拿出有毒品成分的「梅片」、「軟糖」,以及愷他命,讓房內的人施用。之後,因為王嘉蒂想找她的朋友張子奕一起來聊天,朱家龍就要王嘉蒂轉告張子奕拿含有毒品成分的咖啡包到場,王嘉蒂也如實轉告。後來,張子奕就依王嘉蒂所說的內容,帶了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到場。
三、12月3日晚上,毒品派對暫時休息,除了朱家龍等3人外,都先離開飯店,朱家龍等3人則外出到餐廳用餐。在12月4日凌晨返回飯店後,朱家龍等人各自透過自己的毒品管道,拿到了金色小惡魔咖啡包、搖頭丸、愷他命等等。洪聖晏也透過管道,在12月4日凌晨叫傳播小姐劉嘉欣(綽號曼曼,劉嘉欣除了中間外出數小時參加飯局外,從那時候開始,一直在房間)、郭于寧(從那時候開始,到送醫前,除了極為短暫的接人到房間、到便利商店短暫購物以外,都一直在房間)到場坐檯。朱家龍再找王嘉蒂、王靜儀一起到飯店內玩樂。之後,朱家龍等人就把所有的毒品,放在飯店的桌上,並且用骰盅玩遊戲,輸家要喝冰火調酒或者是咖啡包毒品。在場人也可以任意取用朱家龍等人所提供的咖啡包、搖頭丸、愷他命等毒品。
四、毒品派對持續到12月6日凌晨2點左右,朱家龍看到毒品所剩不多,就先訂購毒品,而且叫劉嘉欣去取毒品。劉嘉欣取得了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之後,朱家龍就繼續把那些毒品放在房間桌上,供在場人施用。
五、朱家龍在12月6日凌晨快4點的時候,暫時先離開「W HOTEL」,洪聖晏、蔡逸學就繼續在房間內,跟劉嘉欣、郭于寧等人開毒品派對。而劉嘉欣到了12月6日下午2點,已經因為施用太多毒品而開始出現撞牆、語無倫次等等狀況。但在場的洪聖晏、蔡逸學並不以為意,仍然繼續開毒品派對。在場的王嘉蒂有用微信跟朱家龍說「其中一個女的有狀況」、「都怪怪」的等等內容,但主辦該毒品派對的朱家龍不僅不趕快通知飯店退房或叫洪聖晏、蔡逸學等人不要再繼續開了,反而只用微信回了「真假」、「哈哈大笑」、「4天耶」等等內容。
六、12月6日晚上,因為房間內毒品不夠了,蔡逸學又向江哲瑋買了「梅片」、愷他命等毒品,並且要江哲瑋也留在現場參加毒品派對。洪聖晏則在12月7日凌晨1點10分,另外叫了傳播小姐劉秭安到場坐檯。
七、郭于寧從12月7日凌晨4點開始,因為吃了過多毒品,開始有神智不清的狀況,但在場舉行毒品派對的洪聖晏等人,卻未將郭于寧送醫,反而只是叫密醫吳柏澂來飯店幫郭于寧施打排毒針。後來見排毒針沒有效果,洪聖晏等人才把郭于寧送醫。但為時已晚,郭于寧終究還是不治死亡。

參、主要的理由部分
  合議庭關於本件,主要認定有罪的理由如下:
一、關於朱家龍等三人確實是一起要開毒品派對的部分:
  (一)12月3日到場的傳播小姐湯芷羚,有說她一到現場,朱家龍、蔡逸學就在準備開毒品派對的東西。朱家龍還說毒品軟糖只有他才拿得到。湯芷羚吃桌上的毒品軟糖、「梅片」等毒品時,也沒有人阻止她。
  (二)12月3日到場的楊昕瑜,有說看到蔡逸學在磨愷他命。
  (三)江哲瑋也說朱家龍提到毒品軟糖只有他(指朱家龍)有;他也有看到洪聖晏在磨愷他命。

二、關於朱家龍等三人確實有轉讓毒品的部分,而且該三人也是共犯的部分:
  在場的湯芷羚、楊昕瑜、江哲瑋、蔡逸學、洪聖晏、王嘉蒂、劉嘉欣、劉秭安、陳秉澤...等人,都說有用房間內的毒品,沒有被阻止;而且,也有相關的毒品尿液、頭髮等等鑑定報告。而朱家龍等三人,既然是要一起開毒品派對,則就轉讓毒品的部分,是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所以都是共犯。

三、朱家龍等三人,對於轉讓毒品可能會造成在場施用毒品的人死亡這一件事,都有預見的可能部分:
  (一)朱家龍的部分:朱家龍在12月6日接到王嘉蒂的微信,知道劉嘉欣的狀況不太對時,當然可以預見如果開毒品派對的話,跟劉嘉欣到飯店時間差不多但待得更久的郭于寧(劉嘉欣中間有短暫數小時外出參加餐會,郭于寧幾乎一直待在房間),有可能會發生比劉嘉欣更嚴重的結果。
  (二)洪聖晏、蔡逸學部分:洪聖晏、蔡逸學既然一直都在飯店房間內,則他們看到劉嘉欣的狀況時,當然會預見到跟劉嘉欣到飯店時間差不多而待得更久的郭于寧,如果繼續參加毒品派對,有可能會發生比劉嘉欣更嚴重的結果。

四、朱家龍等三人,對於郭于寧的死亡,有沒有責任部分:
  朱家龍等三人,既然是一起講好要開毒品派對的,則對於在場的人因為施用毒品而有身體不適的情況時,當然有防止傷害、死亡等等結果發生的義務。
  朱家龍是本次毒品派對的主辦人,如果不是朱家龍,以洪聖晏、蔡逸學的狀況,根本不可能可以在「W HOTEL」的套房內,辦這麼多天的毒品派對。所以,朱家龍對於毒品派對的開始跟結束,有關鍵性的決定力量。而朱家龍在12月6日接到王嘉蒂的微信,知道劉嘉欣的狀況不太對時,他本來應該可以趕快通知飯店退房、叫洪聖晏、蔡逸學不要繼續舉行毒品派對;但,朱家龍不僅不以為意,還以反而只用微信回了「真假」、「哈哈大笑」、「4天耶」等等內容。所以,朱家龍不防止結果的發生,反而任由洪聖晏、蔡逸學繼續開毒品派對,則對於郭于寧的死亡,當然是有責任的。
  洪聖晏、蔡逸學一直都在房間內,看到劉嘉欣的狀況不太對時,本來就該終止這個毒品派對,但仍然不終止。甚至到郭于寧因為施用毒品的關係,開始有神智不清的狀況,卻未將郭于寧送醫,反而只是叫密醫吳柏澂來飯店幫郭于寧施打排毒針,足認他們兩位,對郭于寧的死亡,也是有責任的。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部分
  因為實務認為藥事法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而毒品本身也含有藥品的性質。所以,雖然朱家龍等人所轉讓的,在社會上一般來說都是認為是毒品,但法律適用的結果,要適用比較重的藥事法來論處。因此,本件被告三人從一重處斷之後,各自成立藥事法第83條的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二、科刑部分
  (一)朱家龍部分:合議庭認為,朱家龍對於毒品派對的舉行跟持續、結束等等,具有決定性的關鍵,本來就該負比較大的責任,但他在得知劉嘉欣的情況不好時,不僅不積極阻止毒品派對繼續,反而只是以用微信回了王嘉蒂「真假」、「哈哈大笑」、「4天耶」等等內容,顯見他當下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什麼不當的地方,最後導致郭于寧不幸死亡,本院認為沒有輕判朱家龍的理由存在,所以依法給予重判。
  (二)蔡逸學部分:合議庭認為,與朱家龍一起開毒品派對的蔡逸學一直在房間內,對於劉嘉欣情況不好這件事,是很清楚的。但蔡逸學不當下停止開毒品派對,反而一直繼續開。最後看到郭于寧身體不適時,也不趕快將郭于寧送醫,還通知密醫來,最後導致郭于寧不幸死亡等等情形,本院也認為沒有輕判蔡逸學的理由,所以依法給予重判。
  (三)洪聖晏部分:洪聖晏部分,除了跟蔡逸學有同樣的不予輕判的理由外,他在將郭于寧送醫之後,還向醫院跟警方人員謊稱郭于寧是自己在家吃FM2過量,企圖要誤導警方辦案。他的犯後態度,比起蔡逸學更為不該,而且,他參與的時間也比朱家龍久,所以,應該判處比朱家龍、蔡逸學更重的刑罰。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冠霆
      法 官:郭 嘉
      法 官:林怡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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