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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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未來事件交易所與蔡金崑與被告中選會間選罷法事件(105年度訴字第1218及1219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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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未來事件交易所與蔡金崑與被告中選會間選罷法事件(105年度訴字第1218及1219號)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未來事件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蔡金崑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105年度訴字第 1218、1219號)審理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壹、事實概要:
被告以原告未來公司於103年8月21日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稱系爭
選舉)公告發布後,在架設之未來事件交易所網站(下稱系爭網站),
每日進行直轄市長、縣(市)長(下稱縣市長)當選機率預測之發布,
因未載明系爭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
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之事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
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110條第5 項及第6項規定,分別
以104年12月25日中選法字第1043550364、1043550365號裁處書(下分別
稱原處分一、二,合稱原處分)處原告未來公司、該公司斯時代表人即
原告蔡金崑罰鍰新臺幣(下同)各50萬元。原告未來公司、蔡金崑均不
服,各自提起訴願,分別經行政院於105年6月16日以訴願決定一、二無
理由駁回後,遂悉提起行政訴訟。

貳、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選舉期間並無管轄權,以先位聲明確認原處
   分無效部分,有無理由?
   原處分所載原告未來公司之違規事實,係該公司於103年8月21日
   系爭選舉公告發布後,在架設之系爭網站,每日進行全國縣市長
   當選機率之預測係屬民調之發布,因未載明選罷法第53條第1項
   之規定事項而違法,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款至第5款規定,
   其主辦選委會為全國各地方選委會,且各地方選委會原均就本件
   違規事實之全部享有管轄權(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選罷法施行
   細則第58條第1項規定參照);原告既主張本件被告係因民眾檢
   舉,而以被告103年10月13日函知各選委會之事實,則被告於104
   年7月27日增訂發布選罷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後,於各地
   方選委會均未就本件進行任何裁罰之前,於104年11月9日以中選
   法字第1043550271號函通知地方選委會移轉管轄,業經新北4選委
   會函送移轉管轄在案,而被告、新北4選委會於進行本件調查程序
   中,均發函通知原告未來公司陳述意見,均經原告未來公司具狀
   陳述意見在案,已充分保障原告未來公司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
   定陳述意見之權利,是本件移轉管轄後縱未通知原告,亦不因此
   影響移轉管轄之效力,則被告自就原告本件全部之違規事實取得
   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權,是原處分自難謂有何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
   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等情事,洵屬有效。是原告
   先位聲明,以原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3款、第6款
   規定之無效事由,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自無可採。

 二、原告於系爭網站每日進行縣市長當選機率預測之公告,是否屬選
   罷法第53條第2項之民調資料?被告予以處罰,於法是否有據?

(一)相關法律規定內容:行為時選罷法第53條:「(第1項)政黨及
    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
    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
    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第2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
    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
    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同法第110條:「(第5項)違反第
    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第6項)政
    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依第1
   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二)原告未來公司是一個以「預測」為主題的平台,由來自各地的玩
    家齊聚一堂以「虛擬點數」交易互動、預測真實世界中的事件。
    玩家們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與熟悉度,選擇想要預測的事件,並
    依預測績效賺取虛擬點數、爭取排名,成為受人尊敬的預測專家
    ,民眾要參加進行事件預測,必須加入原告未來公司的會員,並
    取得點數,才可以進行事件預測(下單),類似買股票必須要到
    證券行開戶存錢,才能進行股票買賣。

  (三)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
    料」,應解為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
    彙計公開之行為,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是否合於學理
    上所稱「民意調查」之定義,即非所問。

  (四)原告未來公司發布之資料,係刊載原告未來公司從18萬會員交易
    狀況進行6都16縣市長選舉預測,是此項發布顯係涉及系爭選舉
    議題,有關全國各縣市長候選人之當選機率,純係民眾有關縣市
    長候選人或選舉所為意見表達,且係民眾透過電腦、行動電話等
    載具進入系爭網站,就全國各縣市長候選人當選機率、得票率進
    行預測,進行估算後,再將彙整後全國各縣市長候選人當選機率
    之差距,以系爭網站予以發布,則參與者意見表達包括全國縣市
    長所有參選人之當選機率及得票率均產生不同數字高低之別,是
    以參與系爭活動者於系爭網站傳送資料,自屬民眾有關候選人所
    為意見之表達;至於參與調查者是否主動參加,在一段期間內都
    能夠買進賣出,出資較多股份的股東說話份量大,均不影響其係
    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縱以非學理所稱民調之
    方法取得,而具民調性質之外觀,仍係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之「『民意』調查」。

  (五)系爭選舉公告於103年8月21日發布,投票日係同年11月29日,原
    告未來公司於103年8月21日系爭選舉公告發布後,在架設之系爭
    網站每日進行縣市長當選機率預測之發布前揭民意調查資料,已
    符合選罷法第53條第1項前段「發布民調」之行為,其自應依同
    條後段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載明,惟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其違章情節 核有過失,自應處罰。被告審酌原告違反本件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對系爭選舉所生影響等情,依同
    法第11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以原處分一裁處原告未來公司法
    定最低額度之50萬元罰鍰,並以原處分二併罰其行為時代表人即
    原告蔡金崑法定最低額度之50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
    ,責罰尚屬相當,亦無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
    事,更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尚難謂有何違誤。
    原告之訴並理由,應予駁回。

參、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秀媖、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  
(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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