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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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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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102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確定裁判,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莊○○等人應將坐落南投縣鹿谷鄉溪頭段107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債權人。債務人莊○○雖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件執行程序,並裁定停止執行,惟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債權人於債務人異議之訴駁回確定後,請求續為執行,本院執行人員因而先後於104年9月11日、104年11月20日、105年3月15日、105年10月14日親臨現場,執行拆屋交地,並通知債務人應於執行日期前自動履行,惟前述執行期日,均因債務人發動大規模群眾抗爭,以及債權人同意再行協商等因素而延宕。嗣因2次延緩執行期滿後,兩造仍無法達成協議,債權人再次提出拆屋交地之請求,債務人則屢以其先祖,自清朝光緒年間即世居當地,土地應歸其取得等事由,迭次聲明異議。惟其所舉異議事由,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不為終審審判法院所採納,已俱見於裁判理由中;再者,本院為執行法院,對於實體權利存在與否並無判斷之權利,對於前述已涉及法律修正層面之問題,更無置喙之餘地。在現行法未經修正的前提下,債務人之主張自非可採,經駁回債務人之異議後,本院訂於今日(106年6月20日)上午8時,實際執行拆除地上物作業。鑑於以往債務人一再以各種手段阻撓,並發動台灣民族黨、自由台灣黨等百餘名群眾到場抗爭,本院執行人員事先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充分溝通聯繫,獲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優勢警力之支援,終能在顧及參與抗爭群眾安全與維護執法人員尊嚴的最高指導原則下,排除萬難,圓滿達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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