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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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樂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公告本院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業經裁定破產終結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勝民樂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附件:
本文:
主  旨:本院受理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事件業經
     裁定破產終結。
公告事項:本件106年6月1日破產終結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陳奉泉  住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長美巷6之12號
           住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長安巷85-7號
上列聲請人因陳奉泉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行破產人陳奉泉之財產得款新臺幣
  (下同)2,153,453元,已依法製作分配表並經法院准許認
  可在案,嗣因無人異議業已悉數進行分配,有匯款單據、領
  據為證,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裁定宣告陳奉泉破產,選任張伶
  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中執行破產人所有之財產,
  共計得款2,153,453元,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裁定認可破
  產管理人製作之分配表後,異議期間無人異議,並由破產管
  理人進行分配,嗣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聲請人按分配
  表債權總額比例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並有各該匯款單據及
  領據附於聲請人所提出之106年5月31日民事聲請破產程序終
  結狀可稽,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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