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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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書記處
標  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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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有關被告王明賢等4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於今(24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一、王明賢、陳福榮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購買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程榮俊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購買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胡振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販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事實摘要:
一、王明賢係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吉貝消防分隊之小隊長,而陳福榮、程榮俊均為該分隊之隊員;胡振哲則為澎湖地區之漁民,其等均明知綠蠵龜係經公告為瀕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允許,不得獵捕、宰殺、買賣,仍共同或分別為下列行為:王明賢、程榮俊、陳福榮為逞口腹之慾,共同基於購買綠蠵龜之犯意聯絡,先由程榮俊於民國105年5月初與胡振哲聯繫,以1隻綠蠵龜新臺幣約3,000元之代價,告知胡振哲其等欲購買綠蠵龜,囑咐胡振哲在出海捕魚時,順便獵捕綠蠵龜,並協助宰殺後,將綠蠵龜屠體運送給王明賢等人,供其等烹煮食用。而胡振哲為貼補家用,遂於同年5月底之某日,利用其出海捕魚,途經澎湖縣跨海大橋附近海域之際,見綠蠵龜於海面上換氣呼吸,即以其所有置放在漁船上之魚叉打入綠蠵龜脖子處,而獵捕3隻綠蠵龜,並將上開綠蠵龜藏放在漁船之活艙內;胡振哲復於利用其出海捕魚之日,在漁船甲板上,以其所有之刀子、斧頭將其中2隻捕獲之綠蠵龜宰殺、肢解,並將肢解後的綠蠵龜屠體載運回其家中之冷凍庫內藏放,另1隻綠蠵龜則因胡振哲家中冷藏庫冰存量不足,故未遭宰殺。胡振哲再於同年6月1日與程榮俊、王明賢聯繫後,將已肢解之2隻綠蠵龜屠體,裝入向不知情的大陸藥局老闆所索取之紙箱2個(下稱系爭紙箱),並於系爭紙箱上書寫「消防局」文字,於翌(2)日上午10時許,將裝有綠蠵龜屠體之系爭紙箱放置在車牌號碼906-CDW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載往澎湖縣白沙鄉後寮碼頭,透過「愛滿號」交通船,運送到白沙鄉吉貝村碼頭,並將運抵時間告知王明賢、程榮俊。而陳福榮及不知情之替代役陳韋廷即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輛前往吉貝碼頭,將之搬運至吉貝分隊隊部內藏放。陳福榮復於同日下午1時許,將裝有2隻綠蠵龜屠體之系爭紙箱放置於吉貝分隊隊部後方之空地上,以利綠蠵龜屠體退冰,再擇期烹煮食用。

二、嗣因民眾經過吉貝分隊隊部後方,見系爭紙箱放置於該處,而上前查看,發現竟為綠蠵龜之屠體,即以隨身攜帶之智慧型手機,拍攝綠蠵龜屠體及系爭紙箱書寫有「消防局」文字之照片後,於同日晚上11時許,將所拍攝之照片上傳至網際網路。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接獲情資後,指揮員警於同年6月3日上午前往吉貝分隊追查具體事證,先扣得系爭紙箱後再循線追查,而悉上情。胡振哲因故知悉事件爆發後,即將未經宰殺之1隻綠蠵龜放回大海。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明賢、陳福榮、程榮俊3人均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非法購買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被告胡振哲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同法第第40條第2款非法販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惟屬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非法販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論處。

二、被告胡振哲自始坦承犯行,檢察官亦因其犯後態度良好而認可對其從輕量刑;被告王明賢、陳福榮雖於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惟嗣於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可認其2人犯後態度亦堪稱良好。

三、被告程榮俊辯稱:初有與被告王明賢、陳福榮共同向被告胡振哲訂購綠蠵龜,但伊有信仰所以不吃龜肉,後來有告知胡振哲不要抓也不要賣,也沒有協助運送綠蠵龜屠體至吉貝, 伊沒有犯意云云。惟ぇ依被告程榮俊與胡振哲之通聯明細顯示,被告胡振哲確有於105年6月2日將綠蠵龜屠體載往澎湖縣白沙鄉後寮碼頭時,於10時37分許、10時40分許與被告程榮俊有互為聯繫之事實。又被告程榮俊於偵查中亦自陳:「(問:後續運輸綠蠵龜是你聯繫的嗎)陳福榮要求要送吉貝,王明賢交代我跟旺仔【即被告胡振哲】聯繫,叫旺仔把2箱烏龜送到後寮,用愛滿貨輪寄到吉貝,寄到吉貝之後的事情我就不知道...」等語,足見被告程榮俊確有為居間聯繫運送之事實。而被告於偵查中為上開供述時,有律師陪同在場應訊,亦查無有何遭非法取供之情事,是其於審判中任意翻異前詞,自不足採。え被告程榮俊雖曾告知被告胡振哲不要抓也不要賣綠蠵龜,然其在被告胡振哲捕獲綠蠵龜後,猶有為居間聯繫運送綠蠵龜屠體之事宜,自難認有何中止犯罪之情事。ぉ被告王明賢、陳福榮、程榮俊3人以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顯示:「(105年5月26日)被告程榮俊:火旺【即被告胡振哲】要去吉貝。他會跟你聯絡。被告王明賢:是今晚,福榮不在,沒辦法處理。被告程榮俊:開心~~~【貼圖】。叫他回來。被告王明賢:你叫他回來ㄚ」「(105年5月29日)被告陳福榮:賢哥,3隻要怎麼搬運處理上來,用最安全及風險最低的方式處理;程仔看你要如何搬運,電話告訴他方法,他要跟旺仔聯絡。被告王明賢:走船運方式,已經告訴他,明天或後天,我有空檔時會事先聯絡他。告知旺ㄚ在海上交;中午我有告訴程ㄟ」「(105年6月1日)被告王明賢:那件事,程ㄟ聯絡的如何。被告陳福榮:中午寄愛滿上來。被告王明賢:為了我們3個安全,謹慎點妥當」(見警卷第16至17、20頁)。顯見被告王明賢等3人均明知購買綠蠵龜係違法行為而須小心掩避,益見被告程榮俊辯稱其無購買綠蠵龜之犯意云云,實不足採。(4)被告程榮俊於審判中翻異前詞、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

四、審酌上情及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立法意旨,況綠蠵龜乃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政府對之保護不遺餘力,甚且在本縣望安鄉設立綠蠵龜博物館,推廣環境生態教育,綠蠵龜業已成為澎湖在地重要之觀光資產,詎被告胡振哲竟貪圖小利,恣意獵捕、宰殺綠蠵龜後再販賣;被告王明賢等3人均係公務人員,受有良好教育並領取國家薪俸,竟為逞口腹之慾而知法犯法,所為均不可取,兼衡被告胡振哲曾於101年間因電魚犯行而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月9日執行完畢,再犯本罪核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王明賢、陳福榮均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均於偵查中即坦認犯行,堪認均具悔意,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均併諭知緩刑。惟為免其再心存僥倖,併諭知向公庫支付24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為緩刑之條件。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順輝、陪席法官陳炫谷、受命法官倪霈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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