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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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抗告人王令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抗告案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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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抗告人王令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抗告案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32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有關抗告人王令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抗告案件,於今(23日)公告裁定主文。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臺、主文
抗告駁回
貳、理由
一、原審駁回解除限制出境聲請之理由雖較為簡略,惟綜核卷證資料,堪認原裁定已敘明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抗告意旨指裁定有理由不備之情形,尚有誤會。原裁定駁回被告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係在判斷有無保全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抗告意旨認被告不構成檢察官起訴犯行,與法院判斷有無保全之必要,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舉措,並無直接關聯性,更與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無違,亦與無罪推定原則無涉。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緣由為株式會社現代家庭購物(韓國現代電商)之邀請函。然審之該邀請函,僅為該公司總部參訪行程及合作模式、投資意願之洽商,有該公司邀請函在卷足證。參以被告現已非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是被告有無必需親自出席該參訪或洽商行程,亦非無疑。況縱有洽商之必要,亦非不得藉由以電子郵件、傳真、視訊、電話等現代科技方式先行洽談。綜上,原審駁回被告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即屬正確、應予維持。
參、本件不得再抗告。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陳德民、受命法官邱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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