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2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治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5司執治字第91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之除去地上權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1753號債權人黃媯本P債務人黃海
   源即黃俊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治股書記官王高山

股別:治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