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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5.22
發布單位: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治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5司執治字第91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地上權人蔡水安()之繼承人蔡秉均
之除去地上權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1753號債權人黃媯本P債務人黃海
源即黃俊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治股書記官王高山
股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