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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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台新金控、財政部之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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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台新金控、財政部之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621號事件新聞稿
本院有關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財政部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4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上訴事件,於今(17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存在部分,及駁回台新金控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除撤回部分外)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
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
三、台新金控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關於命財政部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財政部上訴部分,均由台新金控負擔;第一審關於命台新金控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新金控上訴部分(除撤回部分外),均由財政部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台新金控負擔。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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