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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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訴字第248號(創股)具保人邱俊仁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訴字第248號(創股)具保人邱俊仁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壹一
發文日期:106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壹一88訴字第24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訴字第248號(創股)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邱俊仁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楊登旺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邱俊仁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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