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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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盧映潔妨害名譽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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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盧映潔妨害名譽案新聞稿

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被告盧映潔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原審判處拘役40日)
事實摘要:
  被告盧映潔於102年4月2日在其臉書上發言,暗指同校教授陳慈幸在課堂上說,法院應該要把江國慶案中的當事人許榮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蕩然無存、警察為逮捕人犯可強徵民車,發文中還指,該位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冏,美國警匪片看太多了吧;冏,OO系大一的都懂)」等內容不實且足以貶損陳慈幸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訊息言論,供不特定網友得以連結閱覽之。
理由摘要:
一、被告盧映潔坦承在本件犯罪事實所載時地,以陳慈幸為指述對象,在其個人之臉書社群網站上,用代號「LuMa」發表本件犯罪事實所載言論。
二、無證據證明貼文內容為真實:
 怬i訴人陳慈幸未於盧映潔指述時間在中正大學開設通識課程。盧映潔卻指述陳慈幸於許榮洲案件發展歷程中於「通識課程」中為「依學生的說法,該位老師在江國慶案確定無確(應係「無罪」)後而抓了許榮洲時,曾在通識課中向學生大聲疾呼,說法院應該要把許榮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葭M無存…」之貼文,並據以為「(冏,號稱讀刑事法的人像紅衛兵一樣)」之評論。
 佼Q告盧映潔於另案民事事件主張指述之事實來源即其所指導之學生即證人何俊龍、黃智偉,或於本件刑事程序主張之指述之事實來源即學生李宜修、洪德皓、黃耀佳;李宜修所證述上開事實可能來源即學生趙書賢;洪德皓所證述上開事實可能來源即學生李文和及陳慈幸之助理柯杏如等,均無法證明陳慈幸在課堂上有為「法院應該要把許榮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蕩然無存」、「為了逮捕犯人,可以強行攔下一般市民的車子,強徵市民的車子使用來追捕犯人」等內容之講述。
三、盧映潔未為合理查證:
 抰c映潔於偵查中自承「我寫的就是聽學生講的。」並未提及聽聞學生轉述後,如何為查證及結果。
 佪c映潔所主張指述事實來源之何俊龍、黃智偉明確證稱,其旁聽或修習之對象係「林明傑老師」,如被告有向何俊龍二人確認,尚不至於貼文中指述係陳慈幸,足見盧映潔連最基本的向轉述者查證授課對象之動作均無,又從何確定轉述者之陳述是否為真。
 尪c映潔提出之犯防系100 學年度第1 學期課程表,陳慈幸固有開設法學緒論課程,惟該課程非以通識課開課,開課對象為「限本系、雙主修、輔系」即均與犯防系有關,如盧映潔確有以此為查證,應不至於在前揭貼文怳內棓Y「通識課」中所為。
 肊狴D張指述事實來源之李宜修並未修習或旁聽陳慈幸的課,亦未親自聽聞告訴人提及許榮洲應該判死刑或關到死之類之話語,業據李宜修於原審證述在卷。如被告有稍加詢問李宜修,當知李宜修並非親自聽聞或見聞告訴人有為貼文怳妤翻狺漁e,縱查知陳慈幸確有開設法學緒論課程,單以此薄弱之聯結,尚難認業已為合理之查證。
 盧映潔固主張其貼文,係基於與陳慈幸共事所累積對於陳慈幸之認識,也基於多名學生(如李宜修、洪德皓)在獲得告訴人教育資訊後感到疑惑而轉求教於盧映潔,顯見盧映潔係僅因聽聞上開證人等之轉述,未經查證,依其主觀上對陳慈幸之認知即張貼上開內容。
 ヮ抰c映潔與陳慈幸同任教於中正大學之關係,平日亦就法律見解相互討論,盧映潔向陳慈幸求證所聽聞者究竟是否為陳慈幸所為,非屬難事,惟盧映潔捨此不為,逕為轉述,顯未為合理之查證,亦無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傳述之事為真實之依據。
四、陳慈幸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遭人質疑其法學專業程度僅如落後國家大學畢業之學生,而無法傳授學生法學知識。
五、被告盧映潔上訴否認犯行,並指責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違法不當,均無理由,檢察官則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惟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詳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刑度並詳加論述,所為量刑並無畸輕或畸重之情形,且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原審職權上適法之裁量不得遽指為違法,且本件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被告已依民事判決賠償,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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