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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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105年度澄字第3454號陳世志等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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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澄字第3454號陳世志等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105年度澄字第3454號陳世志等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發生秦義明等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企圖越獄未成,演變成6名受刑人之自殺事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6年5月10日判決予被付懲戒人陳世志前典獄長、王世倉前戒護科長各降貳級改敘。賴政榮前副典獄長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本件已於民國106年5月10 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陳世志、王世倉各降貳級改敘。
  賴政榮降壹級改敘。
二、事實概要
(一) 被付懲戒人陳世志擔任高雄監獄典獄長,對該監作業工具管理
、檢身未切實之監督不周,致使6 名受刑人得將剪刀2 把拆開成4 支後,將4 支半把剪刀及鋼條1 支分別綁於外套衣袖內之手臂內側,於被提帶出工場時未被察覺,輕易將利器帶出工場,傷害、挾持監所主管、員工,搶奪戒護科保管之槍及子彈,企圖越獄之重大事件;輕忽警鈴之設置、測試及未使用無線電對講機,案發長達30分鐘,無人向其報告,應有違失;知悉暴動事故,未依規定成立指揮總部、緊急應變小組及於半小時內報告矯正署,顯有違失;簽核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交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二)被付懲戒人賴政榮擔任高雄監獄副典獄長,於知悉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未依規定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執行職務核有嚴重違失;陳報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致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公布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三)被付懲戒人王世倉擔任高雄監獄戒護科長,對工場作業工具之監督管理鬆散,未能督促值勤人員對受刑人確實檢身及使用金屬探測器檢身,致受刑人輕易將剪刀帶出工場,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顯有監督、管理不周之違失;知悉發生暴動越獄事件,未依規定通報典獄長,以成立指揮總部及緊急應變小組,亦未依規定於半小時內通報矯正署,均有失職之責;簽核於提報矯正署之調查報告,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未能誠實以對,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
(四)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認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所為,分別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7條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力求切實之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本件受刑人持工場作業工具,挾持人質並奪取戒護科彈藥庫之槍彈,甚而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造成高雄監獄群龍無首,震驚全國,傳達換人質之錯誤訊息,輿論譁然,引發外界物議,嚴重損害監所聲譽及政府形象,情節非輕。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身為監獄之典獄長,綜理全監事務,未能切實指揮所屬執行受刑人之監管事項,王世倉擔任戒護科長,直接負責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管理事項,竟輕忽監獄安前之管理監督,為本件發生之源頭,爰參酌前述情節,依被付懲戒人陳世志、賴政榮、王世倉應負之違失責任之輕重,判決如上。
附錄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公務員之忠實義務)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公務員優良品德之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摒r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 第7條(執行職務之準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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