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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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700號共有人童銘城、童銘輝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700號共有人童銘城、童銘輝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5司執乾字第2370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童銘城、童銘輝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700號債權人周采羚與債務人余清
   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將債
   務人余清標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
   409,6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童銘城、童銘輝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23700號 財產所有人:余清標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安溪 │   │287     │林│15584.73 │8分之1   │409,6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竹段安溪寮小段119-11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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