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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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標  題: 有關被告林錫山等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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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林錫山等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判決主文

壹、林錫山部分
 一、林錫山公務員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伍年陸月、伍年陸月、伍年陸月、柒年、伍年陸月、陸年、伍年陸月(詳如附表一所示),均褫奪公權陸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億參仟陸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錫山其餘被訴洗錢罪部分無罪。

貳、陳露生部分
  陳露生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參、高振源部分
  高振源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肆、陳亮吟部分
  陳亮吟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伍、蔡望怡部分
  蔡望怡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陸、王文龍部分
  王文龍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柒、蘇百惠部分
  蘇百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捌、李保承部分
  李保承非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玖、蕭月妮部分
  蕭月妮非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拾、林明玉部分
  林明玉非公務員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拾壹、蕭月如部分
  蕭月如非公務員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拾貳、劉馨蔚部分
  劉馨蔚無罪。

拾參、蔡檳全部分
  蔡檳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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