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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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有關民間司改會於106年4月13日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之部分 司法院聲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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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間司改會於106年4月13日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之部分 司法院聲明新聞稿

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06年4月24日召開記者會,關於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時,裁定開始更生案件之比例,遠低於同院其他法官,違法情節極其嚴重,該基金會已於106年4月13日請求對該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之部分,本院聲明如下:

  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審判獨立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也是司法最核心的價值之一。因此,司法行政監督固不能影響審判獨立,法官個案評鑑,亦不得就法律見解為之(法官法第19條第1項、第37條第4款參照)。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更生,法官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審核,並依前開條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更生,此部分屬於法官審判核心的範圍,應受審判獨立的制度保障,不受任何干涉,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抗告程序尋求救濟,非得據以聲請個案評鑑之事由。  

  本院呼籲社會各界尊重審判獨立,勿因對法官裁判持不同見解,即以此為由,請求對法官為個案評鑑,以免法官之審判獨立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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