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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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共關係處
標  題: 今(24)日司改國是第2-5分組會議有關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決議 司法院之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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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4)日司改國是第2-5分組會議有關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決議 司法院之說明新聞稿

今(24)日司改國是第2-5分組會議有關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決議 司法院之說明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於今(24)日就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員額、選任程序改革等人事新制,作成決議。依該決議,於訴訟新制度施行後最慢五年,將實行人事新制度。
  該分組於日前即已決議通過訴訟新制度的基本原則(相關配套將另討論),也就是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制度。因為案件有關的證據,例如證人的記憶、現場狀況等,容易因時間經過變得模糊或滅失,所以有關的證據提出與蒐集,應該於案發後儘早進行,才能更正確認定事實。第二審僅就極例外情況(例如於第一審來不及提出等),才允許提出新證據,到第三審,統一法律見解是其重要功能之一。這樣的改革,可以避免因事實不清楚,造成訴訟案件在不同審級間來回擺盪,徒增當事人訟累及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為了使這樣的新訴訟制度落實,第一審必須有充分的法官人力資源,才能迅速、周全的調查證據,正確的認定事實,而第三審則須減少法官人數,才能統一法律見解。因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乃於今日作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人事新制的改革決議。
  依決議,最高法院法官減為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減為7人為原則。法官選任過程,講求透明化、多元化、專業化並具有民主正當性。換句話說,先由司法院院長提出應選名額三倍,由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立法委員等成員所組成的遴選委員會,從中遴選出應選名額二倍之人選,由總統從中任命。
  司法院認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是個案審判的終審法院,為極重要的司法機關,在各國同時設有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國家,就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通例上都是由總統、國會參與(如附件),幾乎未見如我國現制,是由司法行政首長(司法院院長)派任,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最終由總統任命,是符合各國通例的作法。尤其在選任的過程中,經由多元、專業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的遴選,以及法官終身職制度,一方面可增加法官民主正當性,另一面又可確保司法的獨立性,應屬正確的改革方向。**另有各國說明附件,請點選新聞稿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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