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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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己股
標  題: 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381號受送達人陳柏文拍賣通知

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381號受送達人陳柏文拍賣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6司執己字第53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文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381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陳柏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
   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己股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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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6司執己字第5381號
主旨:公告以現場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381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柏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
   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5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
   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拍賣公告之附表各筆保證金加總
    如與保證金總額不符時,以總額保證金額為主。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
    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
    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
    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
    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
    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
    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
    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
    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彰化縣政府宣布
    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
    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
│106年度司執字第5381號 財產所有人:陳柏文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0  │廢│63.0  │24分之1 │3,900元   │8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1-9 │廢│53.0  │24分之1 │8,400元   │1,7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1-10 │廢│453.0  │24分之1 │73,000元  │14,6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4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1-22 │廢│54.0  │24分之1 │9,000元   │1,8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5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4-8 │廢│46.0  │全部  │195,900元  │39,2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6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4-11 │廢│28.0  │8分之1 │13,500元  │2,7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7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354-12 │廢│160.0  │8分之1 │77,500元  │15,500元  │
│ │   │    │   │   │    │除│    │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除編號5土地為空地種有一棵樹木外,其餘土地為道路。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 │
│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共有人間之分管約定等實際情形│
│    │,應買人亦應自行查明。編號5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
│    │點交;其餘共有土地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6,300元。                              │
│    │四、編號1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其餘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 │
│    │  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
│    │六、本件為合併拍賣,拍定後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拍定人或│
│    │  承受人若僅願意「出讓」有優先承買權部分而同意「買受」其餘全部標的,則優先承買權人不得│
│    │  一併買受全部標的,僅得買受依法有優先承買權部分。                  │
│    │七、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皆應附於標封內,開標後不得補正。              │
└────┴────────────────────────────────────────────┘
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T64X4L25;
股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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