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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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106年度聲再更(二)字第 1 號 林金貴聲請再審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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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聲再更(二)字第 1 號 林金貴聲請再審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6年度聲再更(二)第1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本院於4月18日裁定,茲簡要說明裁定重點如下:
壹、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
貳、事實摘要
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略為:被告林金貴於民國96年5
  月9 日晚上9 時35分許,持改造手槍朝計程車司機王人鋒頭
  部右側射擊1 發子彈,致被害人送醫後死亡。被告林金貴所
  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及殺人
  罪(判處無期徒刑)。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林金貴犯罪之主
  要依據為多位證人指認被告林金貴即係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器
  錄得之及肩長髮兇嫌。
參、理由
本案有下列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
  可能:
 怢判決人林金貴提出於案發前之96年3 月5 日所拍攝之半身
  照片,顯示他當時頭髮長度在耳朵上。且林金貴曾於96年1
  月25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當時所附照片中
  的頭髮長度也在耳朵上,未掩蓋雙耳。
 阭甽笑a民總醫院所出具之毛髮生長監測報告,認為林金貴28
  天期間之毛髮生長平均長度為10.05 公釐(mm)。林金貴頭
  髮生長速度每月約僅1 公分,於96年1 月、3 月間之耳朵上
  方短髮,不太可能於案發之96年5 月9 日時,生長達到案發
  現場監視錄影器錄得之兇嫌頭髮長度。
 吨丰′膍s院王鈺強博士以3D鑑定方法交叉比對於案發現場監
  視錄影器錄得之兇嫌畫面,及林金貴之3 份照片,認定林金
  貴與兇嫌以不屬同一人之可能性較高。
肆、綜上所述
本件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並停止刑罰之執行。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建榮、陪席法官李璧君、受命法官林家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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