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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4.17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643號共有人陳n、陳梱、施﹞憛B黃坤元之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643號共有人陳n、陳梱、施﹞憛B黃坤元之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5司執乾字第3464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n、陳梱、施﹞憛B黃坤元之繼承人限
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6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木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將債務人林木貴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6,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陳n、陳梱、施﹞憛B黃坤元業已死亡,其繼承
人未辦繼承登記,不能通知其繼承人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34643號 財產所有人:林木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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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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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埔鹽鄉 │永興 │ │316 │道│1125 │24分之1 │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