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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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標 題: |
97年度選上訴字第1412號 新聞稿 |
97年度選上訴字第1412號 新聞稿
一、被告江連福參選9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於
96年11月14日上午9點50分至台中縣太平市育德路
120巷12號案外人陳連吉住宅,交付陳連吉新台幣
(以下同)5萬元,要求陳連吉在該次選舉中能
「到摳人」、「到喊票」(皆台語)涉嫌選罷法
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
二、本案錄影、錄音光碟片、照片,均屬通訊一方為保
全證據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介入
,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行為,無先聲請令狀
許可之問題,不發生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之情
形,上開證據雖有證據能力;惟本院認為江連福將
5萬元現金交給陳連吉,係基於請陳連吉擔任選舉
樁腳替其造勢等目的而交付,難認定係向有投票權
人陳連吉買票行賄而交付,故江連福被訴犯罪嫌疑
不足,應為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