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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3.29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主旨: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510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怡君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王
茂霖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
怡君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