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2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主旨:公告發還被告王茂霖之具保人陳怡君本院97年度訴字第
   510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怡君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王
   茂霖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
   怡君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