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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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走私毒犯聲請羈押發回更審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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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走私毒犯聲請羈押發回更審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徐OO涉嫌運輸毒品之聲請羈押案件,本院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另以106年度聲羈更(一)第4號案件審理,本院說明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徐姓犯嫌涉嫌運輸毒品案件,前於民國106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徐OO裁定羈押。

本院原承辦法官審理後,認被告徐OO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然檢察官並未舉證有其他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依卷內事證,雖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然該共犯對本案之供述未明,兩人之間是否有串證之虞尚難認定,認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羈押原因,而命被告請回。

因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另分106年度聲羈更(一)字第4號案件審理,承辦法官於106年3月24日下午5時召開羈押庭,經承辦法官審理後,諭知被告徐OO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裁定理由簡述如下:

一、被告在監執行中,仍可對外通信、接見,故被告入監執行他案,並非當然無保全證據之可能,故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者,尚難認為因另案執行徒刑而使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消滅。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並有人證、書證、物證在卷可稽,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惟因被告於106年3月22日因他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7月,顯無逃亡之可能,又兩名黃姓共犯,其中一名雖經本院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一名經本院諭知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且已就本案案情供述,然本案另有更高階層之共犯未到案,又被告供稱曾打電話要黃姓共犯聯絡該名高階層共犯,考量被告與該名高階層共犯具有上下服從關係,且該名高階層共犯對被告徐OO具有心理上之影響力,如雙方再以其他間接人際網路方式聯繫,足以達到勾串使案情晦暗之目的,此種危險不因被告另案入監執行即不存在,堪認本案確有事實足有勾串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院上開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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