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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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標  題: 97年度選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李乙廷當選無效新聞稿

97年度選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李乙廷當選無效新聞稿

上訴人李乙廷係97.1.12舉行苗栗縣第一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
李乙廷與其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賴意晴共同協議由賴意晴於96
年6月間起,至同年10月底止,利用該縣苑裡鎮地區民間團體
社區發展協議、長壽俱樂部、廟宇等舉辦活動時,以假藉捐助
現金新台幣(以下同)2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或捐助牛奶產
品、啤酒等方式賄選。李乙廷復與其競選團隊工作人員林玉華
共同協議,由林玉華利用該縣竹南鎮地區民間團體長青協會、
廟宇等舉辦活動,以假藉捐助現金2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方
式賄選。
上訴人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賴意晴、林玉華等人分別捐助苗栗縣
營盤長青會等團體2千元至1萬元不等,有扣得之該等團體收據
為證。並經證人詹煥梅等人於刑案偵查中分別證述在卷。又賴
意晴、林玉華等人為李乙廷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苑裡鎮、竹南
鎮之捐助單據亦均由賴意晴保管。上訴人復自承至南天宮等廟
參拜。堪認上訴人對於上開捐助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再就李
乙廷於本次選舉前未曾對上述團體有任何捐助行為,其競選團
隊工作人員於上述團體辦活動時曾請在場人員投票予李乙廷,
足認所為捐助行為係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款之賄選行為,應
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宣告當選無效。本院因認原審判決
上訴人當選無效,於法並無不合,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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