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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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關走私毒犯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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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關走私毒犯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3月7日因被告徐OO涉嫌運輸毒品案件,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說明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徐姓犯嫌涉嫌運輸毒品案件,於民國106年3月7日晚間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徐OO裁定羈押。

  檢方認被告徐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或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且有共犯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經本院法官於106年3月7日晚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徐OO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然檢察官並未舉證有其他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依卷內事證,雖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然該共犯對本案之供述未明,兩人之間是否有串證之虞尚難認定,認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羈押原因,而命被告請回。

  因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3月17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立即另分聲羈更字別之案件處理,重新分受本案之承辦法官收受案件後,旋即排定於106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進行羈押庭之訊問程序,並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到庭,嗣於106年3月22日上午9時,本院接獲被告辯護人之來電詢問,獲知被告徐OO因另犯毒品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待執行,因執行未到案而遭檢方通緝,並已於106年3月21日晚間經警緝獲到案,因此承辦法官隨即命書記官通知當事人取消預定之羈押庭,本案將待查明被告徐OO是否因另案入監執行,再為後續之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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