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2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本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5號黃圓映(原名黃春美)等違反銀行法等案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本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5號黃圓映(原名黃春美)等違反銀行法等案新聞稿

本院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反銀行法部分撤銷。
黃圓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壹年。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柒拾貳億捌仟貳佰捌拾萬元(包含扣案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之財物【附表二編號26至28、30、35至41、43、44、64、65、70、71、82至85除外,附表四編號29逾1950萬元部分除外,附表六編號3所示7770-DB號車輛、附表七編號4、5、9、18、19除外】、附表十所示之財物、附表十一之一A1-35所示之財物(小額現金財)、附表十一之三所示之財物【A3-5筆、A3-28鑰匙、A3-29記事本除外】之財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鎂銀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
林鑫溢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