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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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職務法庭
標  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3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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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3號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105年度懲字第3號呂理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6年3月20 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呂理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呂理銘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其於服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申請102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並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題,向法務部提出進修計畫書,經法務部依其計畫准予公假,自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5日期間,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而入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一年級就讀,惟其於102年12月17日即自行辦理休學,並遲至103年6月23日始返回服務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雖依限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研究報告,惟不論主題、字數,均不符合法務部核定其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計畫內容,故該研究報告經其服務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核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均認不合原核定之進修計畫,再經法務部人事處審核認該研究報告字數未達3萬字,而不合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及法務部檢察司綜合審核認研究報告「不通過」。又呂理銘於中原大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所選修4門課共計8學分,因其於102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即辦理休學,經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認無可茲認可之學分數及時數,法務部並認呂理銘於102年12月17日至103年6月23日期間,無任何符合規定之進修活動時數,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
(二)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認呂理銘未能勤慎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本庭審理結果,被付懲戒人呂理銘坦承上開事實不諱,且依據法官法第82條立法理由、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條規定,實任檢察官經核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行相關活動,非係給予申請進修檢察官公假休養生息之私人時間,而仍屬檢察官之職務上行為。詎其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其未能謹慎勤勉執行職務,致力於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客觀上已影響一般人對檢察官應有之形象,並損及司法尊嚴。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規定,符合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之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第89條第4項第5款嚴重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第89條第4項第7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情事,有懲戒之必要,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7項規定,予以懲戒。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於行為後坦認事實,表示深切悔意,並參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乃對被付懲戒人為罰款現職陸個月之月俸給總額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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