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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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申請收回被徵收之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事件判決結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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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回被徵收之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事件判決結果新聞稿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判決結果新聞稿
原告:候勝寶等26人
被告:高雄市政府
壹、事實概要:
被告前為遷建果菜市場,需用坐落高雄市大港段(重測後為建民段)80-149、72-1等地號22筆土地,乃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後,由被告作成民國61年7月11日高市府建農地用字第077098號公告(下稱被告61年7月11日公告)。其後有部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70年9月14日共同以被告未依核准計畫實行使用部分徵收土地為由,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向被告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雖經被告函復不同意收回,惟遭訴願機關內政部以71年8月12日71台內訴字第89990號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責由被告另作適法之處分。然經被告先後採取協商及編列預算額外發給救濟金方式處理,並經歷任多位市長協調,均無結果。嗣被告為執行已確定之徵收處分,乃以105年5月11日高市農批字第10531303200號公告(下稱被告105年5月11日公告)通知地上住戶將辦理地上物清查作業,並預定於3個月後拆除,請住戶預作搬遷準備。原告遂就被告61年7月11日公告中關於將臺灣省政府核准徵收處分對外通知部分、被告105年5月11日公告及上述70年9月14日之收回被徵收土地申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判決理由:
一、原告勝訴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移送內政部逕行核定部分,因被告於71年11月19日未依法將本申請案層報有權核定之臺灣省政府,卻報請內政部呈轉行政院核定,其處理程序已不正確。另被告歷任市長為求圓滿解決,經評估後雖採取朝向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及加發救濟金方式處理,但此申請收回之行政程序未終結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原告承擔,故認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請求被告將本申請案擬具處理意見,層報承接原核准徵收業務之內政部核定,以終結被告受理本案之行政程序,為有理由。
二、原告敗訴部分:
原告另請求「確認被告61年7月11日公告核准徵收處分無效」及「確認被告105年5月11日公告執行徵收處分無效」部分,因原告請求確認無效部分,均非行政處分,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定各款之無效事由,則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為無理由。
三、上述原告勝訴部分,被告另具狀表示其已層報內政部一事,因屬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事實,並非本院依法得審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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