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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3.08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溫105聲1410字第106020205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亦尾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 元為
被告林亦尾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亦尾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