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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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溫105聲1410字第106020205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亦尾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 元為
     被告林亦尾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亦尾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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