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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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育股 |
標 題: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柏逢即曾柏華之執行命令1件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柏逢即曾柏華之執行命令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6司執育字第4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柏逢即曾柏華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2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與債務人曾柏逢即曾柏華間給付電
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育股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