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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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105年度停字第142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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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105年度停字第142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105年度停字第142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新聞稿。
本院受理105年度停字第142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27930號函行政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在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裁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緣聲請人之音樂網及寶島網(以下合稱系爭二網)所使用之頻
  率(下稱系爭二網頻率)原係為「遏制匪播」之特定政策目的而
  核配予聲請人,嗣行政院於民國93年9月6日以院臺聞字第093
  0088788號函核定終止「遏制匪播」政策。嗣聲請人於96年間申
  請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時,由聲請人現任代表人與出讓人共同
  出具書面承諾系爭二網頻率於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
  繳回,相對人遂於96年6月26日以通傳營字第09605099690號
  函許可聲請人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案。又相對人於聲請人前次
  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時,曾以99年7月14日通傳營字第09941044
  541號函(下稱99年處分)附加附款,要求聲請人系爭二網頻率
  如經相對人指配予他人時,該執照即予廢止,聲請人應配合停止
  播送且無條件繳回頻率及執照(下稱99年附款)。針對99年附款,
  聲請人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99年12月30日院臺訴字第099010
  8816號訴願決定書(下稱99年訴願決定),認定99年附款具有「欠
  缺處置上之合理正當性、不備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悖於廣電
  法關於廣播執照6年效期規定」之違法,加以撤銷。相對人嗣以
  104年6月5日通傳內容字第10448017330號函(下稱相對人104
  年6月5日函)知聲請人經行政院核定原則同意之系爭釋照規劃
  草案,涉及應收回聲請人系爭二網頻率之規劃,請聲請人宜及早
  準備配合。由於聲請人所有之18紙廣播執照有效期限至105年6
  月30日止,故聲請人前於104年12月依據廣播電視法(下稱廣
  電法)第12條之規定向相對人申請換發廣播執照;嗣相對人於105
  年6月30日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下稱換照處分,
  含其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附款)許可換照,執照有限期限為9年,
  自105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
  止權附款如下:「基於廣播電視法第8條有關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
  分配、力求普遍均衡之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
  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貴公司(即聲請人)配合執行『遏制
  匪播』政策所使用之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或原民會完
  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
  頻率,本會(即相對人)通知貴公司繳回頻率時,貴公司應配合
  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不得請求補償;本會保留
  得廢止本許可換發事業執照所同意核配供貴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
  使用頻率之部分」(下稱換照處分附款)。聲請人於105年7月27
  日對換照處分附款不服,提起訴願,並於105年11月28日就換
  照處分附款申請停止執行,行政院迄今尚未准駁。其後,相對人
  於105年12月5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27930號函,謂其已將
  系爭二網頻率依法核配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
  稱原民會)及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使用,並於主旨載明:「本
  會(即相對人)105年6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
  換照處分中,供貴公司(即聲請人)音樂網(臺北總臺96.3MHz;
  苗栗廣播電臺96.1M Hz;臺灣廣播電臺96.3MHz;嘉義廣播電臺
  96.1MHz;高雄廣播電臺96.3 MHz;宜蘭廣播電臺96.1MHz;花蓮
  廣播電臺96.3MHz;臺東廣播電臺96.3MHz)及寶島網(臺北總臺
  105.9MHz;苗栗廣播電臺101.5MHz;臺灣廣播電臺106.9MHz;嘉
  義廣播電臺10 4.3MHz;高雄廣播電臺105.9MHz;宜蘭廣播電臺
  102.9MHz;花蓮廣播電臺105.7MHz、106.9MHz;臺東廣播電臺10
  6.9MHz)使用之頻率核准,予以廢止,貴公司並應自106年3月1
  日起停止使用該等頻率,請查照。」(下稱原處分)另於說明六敘
  明:「旨揭頻率核准之廢止處分,自106年3月1日生效,貴公司
  依法須停止使用該等頻率,已涉及貴公司營運計畫內容之變更,
  請貴公司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於文到之日起1
  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聲請人不服,
  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並逕向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二、本件逕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認有予保護必要,應為合法:
  相對人於105年6月30日作成換照處分後,聲請人即就換照處分  
  附款提起訴願,並於105年11月28日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換
  照處分附款,迄今已長達2月餘,然行政院仍未為准駁之決定,
  而依換照處分附款意旨作成本件廢止系爭二網頻率使用之核准,
  其停止使用之始日為106年3月1日,至今已不足1個月,是已
  難期待訴願機關尚有餘裕得加以審酌,故本件確有急迫之情事,
  非即時由本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

三、本件確有急迫情事:聲請人既有之頻道分別為流行網、音樂網、
  寶島網、新聞網、鄉親網,其中系爭二網之營業收入約占聲請人
  總營收之3分之1,此觀聲請人提出之104年全年度及105年上半
  年度各網收入一覽表、102至103年度各網廣告收入統計表、102
  至105年度各網收入統計表、105年1至12月份收入明細即明(參
  本院卷三第73至324頁)。是以,倘廢止系爭二網頻率使用之核
  准,系爭二網所有節目恐將停播,此不僅影響聲請人之整體營收,
  業務亦大幅減縮,且聲請人恐將面臨資遣多位員工之窘境。為避
  免前述影響聲請人營運及員工生計之危險,聲請人勢須重新進行
  節目內容之規劃、頻道之調整、員工職務之大幅調動、廣告業務
  之安排,及對聽眾之預告,所涉事務既廣且雜,所波及之法律關
  係包括勞僱契約、受任契約、廣告契約等等,不一而足,勢將需
  要一段期間因應規劃。惟原處分所命廢止系爭二網頻率使用之核
  准,並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至今已不足1個月,聲請
  人顯然無法於短期間內調整其整體營運計劃,以避免營運危機,
  是本件確有急迫之情事。

四、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聲請人既有之頻道分別為
  流行網、音樂網、寶島網、新聞網、鄉親網,其中系爭二網之營
  業收入占聲請人總營收約3分之1左右,如將系爭二網頻率收回
  使聲請人營收銳減3分之1,影響所及,除廣大之聽眾外,尚包括
  股東權益及員工之生計,損害顯然重大。系爭二網頻率一旦收回,
  該二網之節目恐將停播,聽眾即被迫轉而收聽其他頻道,日後恐
  難期待再重新扭轉其收聽習慣。是以,倘立即執行原處分,必然
  使聲請人原節目主持人及技術人才喪失,且原電臺聽眾收聽習慣
  亦將隨之改變而流失,甚且影響聲請人於媒體界之競爭力,危及
  生存,損其營業權,則縱嗣後原處分因違法而被撤銷,聲請人所
  流失之人才及聽眾,致生營運之損害,實無從以金錢回復其原有
  狀態,及恢復其經營多年始於廣播界所站穩之優勢。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聲請,已該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
  要件。

五、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對於公益並無重大影響:客家電臺、原民電臺
  係於105年11月30日方經相對人通過核配之申請,則在軟、硬
  體均缺乏之情形下,客家電臺、原民電臺顯然無法在106年3月1
  日即有使用系爭二網頻率之必要,此觀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客家委
  員會於105年11月7日所公告之「客家廣播電臺竹子山及中寮轉
  播站調頻發射系統設備」採購案業已流標,而重新於106年1月
  25日公開招標即明(開標日期:106年2月16日;參本院卷三第
  333至341頁)。反之,系爭二網頻率倘於106年3月1日即予收
  回,則聲請人在未及規劃因應之情形下,業務即將大幅減縮,則
  對於廣大之聽眾及股東權益暨員工之生計,都造成莫大的影響與
  衝擊。是以,兩相權衡之下,顯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對於相對
  人所欲達成之公益並無重大之影響。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如果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
  情事,且原處分停止執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是聲請人聲請停
  止原處分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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