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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1.17
案 號:
106年1月17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01737號公告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6條
檔案下載: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對照表.DOC
調解委員日費第4條總說明.doc
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6條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6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司法院。
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1項。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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