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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1.20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4年度司執至39102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本院104年度司執至39102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4司執秋字第3910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梁眛、梁烘爐、梁金生、梁鉗、梁湳陣、
梁峻、梁家篤、梁家松、梁家池、梁瓶、梁月嬌、梁賜賢
、梁信男、梁秀英、梁樹木、梁漶B梁易謙、梁易正、梁
z、梁夏、梁明男、梁錫鏞、梁淑鳳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
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9102號債權人騰泰投資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黃明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5年
12月22日將債務人黃明男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
價新台幣1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1梁眛、2梁烘爐、3梁金生、4梁鉗、5梁湳陣、6
梁峻、7梁家篤、8梁家松、9梁家池、10梁瓶、11梁月嬌
、12梁賜賢、14梁信男、15梁秀英、16梁樹木、18梁漶B
19梁易謙、20梁易正、21梁z、22梁夏、23梁明男、32梁
錫鏞、45梁淑鳳等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
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
優先承購,或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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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39102號 財產所有人:黃明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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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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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秀水鄉 │西興 │ │63-1 │養│47 │1080分之72 │7,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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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秀水鄉 │西興 │ │63-2 │養│11 │1080分之72 │5,000元 │
│ ├───┼────┴───┴───┴──────┴─┴─────┴──────┴────────┤
│ │備考 │ │
└─┴───┴───────────────────────────────────────────┘
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