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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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6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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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6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今(19)日召開第162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修法緣由為: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最重要之基本人權,自應受充分之保障。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更須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憲法第8條規定甚明。現行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獲知者,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並未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與上開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未盡相符。為完備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並妥適規範辯護人共同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爰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等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部分相關條文
  (一)增訂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採折衷式之強制辯護制度。
     (增訂條文第31條之1)
  (二)增訂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享有適當之資訊獲
     取權。但為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辯護人因檢閱、抄錄或攝影
     所持有或獲知之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增訂條文第33條之1)
  (三) 增訂辯護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非正當目的使用證據資料之
     法律效果及其救濟程序。(增訂條文第33條之2)
二、第一編總則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相關條文
  明定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書應記載法定事項,並備具繕本,由法院
  將繕本交付被告及辯護人;另為免疲勞訊問之虞,法院之偵查中
  羈押審查程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以保障人權。(修正條文第93
  條)
三、第一編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相關條文
  明定被告所犯縱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仍必須
  有相當理由及具備一定之要件,始得羈押之;又法院受理偵查中
  之羈押審查案件,應將據以決定羈押所憑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
  有關證據,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修正條文第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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