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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1.18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5司執溫字第139240號應受送達人洪建州之拍賣通知1件。
公示送達105司執溫字第139240號應受送達人洪建州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5司執溫字第139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建州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9240號債權人陳明賢與
債務人洪建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
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