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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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6年度聲羈字第12號詹00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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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6年度聲羈字第12號詹00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就其駕駛計程車搭載韓國籍女子A、B、C三人,趁其等遊玩時,將藥劑加入飲料內,並將上開飲料提供予A、B、C三人飲用,後徒手撫摸昏迷不醒之被害人C女胸部及外陰部等事實坦認不諱,然否認有以手指插入C女陰道之性交行為,惟酌以被告之供述、證人A、B、C三人之證述、卷附手機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被告駕駛車輛勘驗照片及扣案針筒、發票等物,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以藥劑、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茲因上開加重強制性交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本伴隨逃亡、滅證之高度危險,而本案容有待檢警機關續行偵查被告使用之殘餘藥劑或藥劑包裝,且被告係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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