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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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易字第10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易字第10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伍年拾貳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仁88易108字第105021980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易字第10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彭振德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彭振禧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彭振德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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