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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1.11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57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57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伍年拾貳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仁81易577字第105021980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57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康張碧玉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
為被告康耀霖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康張碧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