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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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105年度司執字第26199號共有人葉黃笑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105年度司執字第26199號共有人葉黃笑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5司執丙字第2619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葉黃笑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619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鴻吉(即黃火順之繼承人)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將債務人黃鴻
   吉(即黃火順之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
   價新台幣319,894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葉黃笑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2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26199號 財產所有人:黃鴻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福興鄉 │福園 │   │664     │建│37.60   │32分之9   │319,894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菜園角段西勢小段19-18地號。                          │
└─┴───┴───────────────────────────────────────────┘
~T40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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