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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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送達106年度存字第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呂志奶妥ㄕs通知書1件。

公示送達106年度存字第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呂志奶妥ㄕs通知書1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發文字號:(106)存 字第 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 號提存人本院民事執行處
   廉股司法事務官與受取權人呂志扒〃M償提存事件,提存
   物為新台幣200 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
   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如逾民國116 年1 月4 日提存物即
   歸屬國庫。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49 條第3 項、 第150 條、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塗文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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