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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12.29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104年12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 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04年12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 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檢附條文內容如下: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