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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12.17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胡曉錦即胡錦文、邱今明期日通知書1 件。
公示送達被告胡曉錦即胡錦文、邱今明期日通知書1 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民磋105岡簡390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曉錦即胡錦文、邱今明之起訴狀繕本
、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岡簡字第390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
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民事第二法庭(高址:高雄市岡山區
肥山南路57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