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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12.06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105年度訴字第1917號被告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聲請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105年度訴字第1917號被告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聲請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之言詞辯論筆錄影
本、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聲請狀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訴字第1917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聲
請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