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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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本院103年度重囑上更(二)字第4號高志鵬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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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3年度重囑上更(二)字第4號高志鵬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本院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高志鵬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
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
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之。
(三)姚糧鈿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
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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