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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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育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漢能、何衣庭之裁定各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漢能、何衣庭之裁定各1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105司執聲育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漢能、何衣庭之裁定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聲字第15號債權人林志芳與債務人何忠
   山等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育股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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