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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09.30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育股
標 題:
橋院秋104司執育字第179763號公告徵詢之共有人之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橋院秋104司執育字第179763號公告徵詢之共有人之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4司執育字第179763號
主旨:公告徵詢之共有人之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
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9763號債權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良吉、黃良雄、黃美秀、黃
惠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05年9月27日將債務
人黃良吉、黃良雄、黃美秀、黃惠汝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標別1以新台幣156,000元、標別1以新台幣26,00
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黃金成(歿)等1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5;
標別:1
┌─────────────────────────────────────────────────┐
│104年度司執字第179763號 財產所有人:黃良吉、黃良雄、黃美秀、黃惠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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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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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田寮區 │狗氳氤│ │209 │建│403 │24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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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田寮區 │狗氳氤│ │210 │旱│1566 │24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3 │高雄市│田寮區 │狗氳氤│ │210-1 │田│669 │12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標別:2
┌─────────────────────────────────────────────────┐
│104年度司執字第179763號 財產所有人:黃良吉、黃良雄、黃美秀、黃惠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田寮區 │狗氳氤│ │407-1 │田│364 │12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沈郁清
股別:育